“我的电脑和相机大白天被人偷了,房东就住在楼梯口,这么大件的东西从他门口搬出去,他都没发现,实在是太不负责任了。”昨天上午,市民肖先生拨打本报新闻热线,称自己去找房东理论,房东竟说“关我啥事”,说“只提供租房,不提供安全”,这让他很郁闷。
大白天 贼从房东门前过
肖先生租住的是南城塘贝新村的出租房。肖先生说自己的电脑可能是前天下午丢的,他早上出门后,房门还好好的,可是傍晚下班回来的时候,房门已经被人撬开,屋内的电脑、数码相机等物品不翼而飞,这让他很气愤。
“这个出租楼还是文明示范出租楼呢。我们这里的住户,有很多都是带着家人的,住的时间也比较长,所以感觉比较安全。可是最近,房东却把房子出租给一些临时的住户,这些人住两三天就走,房东也不登记他们的身份证,所以才出现我这种财物被盗的结果。房东就住在楼梯口,我的电脑大白天被人从他家门口搬走他都没注意到,也太离谱了。”肖先生说。
不赔偿 只供房不供安全
对于肖先生的质问,房东刘先生诉说了他的苦衷:“整栋出租楼住的人比较多,鱼龙混杂,我平时虽然每天都会巡视一遍出租房,也经常督促租户注意关大门,但由于租户自身的不注意,物品失窃事件还是防不胜防。”
刘先生不同意全额赔偿肖先生的损失,他认为肖先生的财物丢失,与自己没多大关系,况且他只是个二手房东,只提供住房不提供安全保障,“假若在出租屋里发生命案,是不是让我去偿命啊?”刘先生这样打比喻。
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袁云富律师认为,如果房东在电脑失窃过程中确有过错,那么房东应该承担失窃物品价值的30%以下的损失费用。
袁律师称,目前在全国统一实施执行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文中第七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应负有治安责任,其中包括“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等。因此,如果肖先生的电脑失窃事件是与房东的过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其事实能得到相关部门如公安部门的认定,那么房东就应该承担失窃物品的部分损失,而肖先生则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索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