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31日,国土资源网在其官网上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合同要“明确填写建设项目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属于商品住宅项目的,原则上开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
这一示范文本,被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根据“合同”,受让人应在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1年。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竣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开发商:资金短缺雪上加霜
对于3年期限的看法,有开发商表示难以理解。“很怪异!”东莞一开发商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个项目的开发要分几个周期,3年的时间也就意味着开发要同时动工。对于一个10万平方米的项目来说或许没有问题,而对于像中央生活区那样的项目,怎么可能3年内完成。”
该开发商还表示,3年开发周期也就意味着一些大的项目将被分割成小块拍卖,最终的结果是像香港遍地的单体楼。同时这也涉及到配套设施的建设问题,一块10万平方米的地块不可能再建学校了。
“这将使开发商在拿地上更为谨慎。”一代理商分析道,“一定程度上也将促使开发商加快项目运作周转。如果市场保持一个持续供应的话,对于购房者来说,意义是积极的。市场供应量增大,价格上涨压力会减小。”
其实,让开发商最为头疼的是资金。“这个要求对于开发商的资金安排和经营安排要求非常高,尤其是国家不断收紧银根,开发商严重缺钱的形势下。”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由于是7月1日正式执行,执行效力两年后才能体现出来。而此前签订合同的开发商也不会有太大局限性。”
市国土局:3年期限不能一刀切
随后记者采访了市国土局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合同’的针对性很强。明确了土地出让人与开发商的权利与义务,使土地参与宏观调控有了针对性与有效性。”对于房地产企业将会受到什么影响,他告诉记者:“其宗旨就是节约利用土地。避免开发商占而不用,囤而不用,人为圈地,恶意炒地。”
其实开发商最为关注的是“3年期限”,对此,该人士认为要正确解读这个“合同”,不能一刀切。“3年只是个大概的数,原则上是不能超过这个期限的,但像因政府规划等外力因素导致的,开发时间可以适当调整延长,一次最长不超过一年。如果这延长的一年中还有类似原因,可以继续适当延长。其实对真正的投资开发者而言,是不受这个期限制约的。”
针对有开发商提出的像中央生活区这样的大宗土地项目不可能在3年内完成开发。他表示,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格限制成本、成规模的土地开发,不过中央生活区用地有其自身的历史原因。1992年、1993年规划城市格局时曾考虑过,并且当时各种手续已经批审下来,后来因发展思路调整就搁置了,2001年又重新启动。应该说中央生活区用地将是今后绝无仅有的一个大项目。